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提問:我公司是一家四類出口企業(yè),在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時候是否需要報送收匯資料?
回答:需要。雖然自2022年6月21日起,出口退(免)稅實施新的收匯管理政策:減少一個申報事項,將不能收匯事前申報改為事后備查,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增加一個視同收匯情形,將納稅人因疫情等原因無法收匯而取得的出口信用保險賠款視為收匯,予以辦理出口退(免)稅,進一步增加納稅人可退稅款。但是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別為四類的納稅人,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仍應當向稅務機關(guān)報送收匯材料。
【政策依據(jù)】
《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促進外貿(mào)平穩(wěn)發(fā)展有關(guān)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 第八條